冒用他人信用卡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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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ofplay.com 来源: 华西都市报 更新日期: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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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刑法》中明确把“冒用他人信用卡”界定为“信用卡诈骗”
核心提示
4月下旬,市民李勇(化名)到玉龙街的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出口处有一张信用卡没有取走,柜员机界面显示“输入金额”,李勇顺利取走了1.41万元现金。昨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李勇批准逮捕。而日前,同样的犯罪方式,成都一名男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
记者获悉,为规范此类案例的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出台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以后,捡到他人信用卡消费将一律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在ATM机取款后别忘了取走银行卡
同种犯罪 罪名却不同
今年4月23日上午,李勇在青羊区玉龙街一交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插不进去,并且屏幕上显示“输入金额”几个字,李勇试着输入1000元金额,钱立马出来。尝到甜头的李勇连续取了9000元后,修改了取款密码,拿着卡又到附近的取款机上取了5100元现金。案发后,青羊公安分局西域河派出所通过监控录像锁定李勇,并在李的出租房里将其抓获。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修改密码,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2007年,成都一名男子在取款机上发现一张被遗忘的银行信用卡,修改密码后,该男子将此卡拿走,取走现金9400元。案发后,法院认为,该男子捡到卡后修改密码取走资金,这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因此对其作出判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
规范定性 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
同样是在自动取款机里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取钱,为什么会出现“信用卡诈骗”和“盗窃”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呢?为规范这类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出台《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绍,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实施行为和“冒用他人名义”的定义存在争议,因此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法律界有观点认为,被告人利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符合盗窃的特征;也有观点认为,被告人冒用他人的名义、取走别人信用卡的行为欺骗了银行,有欺诈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诈骗。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有规范性意义。省法研 王敏玲 记者 李寰 实习生 张实秋
新闻链接
西安 捡卡取钱未被批捕
今年3月19日,西安某小区保安耿赵武在ATM机上查看工资是否到账,却意外发现机器中有一张没有退出的银行卡,于是,他分8次提走了卡内的现金6900元。经侦破,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对耿赵武予以刑拘,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然而,检察机关最终以 “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为由未予批捕。而丢卡人也表示理解,并希望轻判。
江苏 捡卡取钱夫妻获刑
高某捡到银行信用卡后,发现卡上标有密码,便伙同妻子先后从中取款、消费16万余元。日前,江苏省铜山县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其妻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福建 捡卡取钱被提起公诉
2005年11月1日,福建的杨某捡到许某的兴业银行卡,卡的背面写有085628字样。在当日19时许,杨某持该卡在自动柜员机,按照背面的数字输入密码,成功地分3次取走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许某发现卡内的钱被人取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将杨某抓获归案,福田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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