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万元买套“凶宅”想要反悔难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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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ofplay.com 来源: 天府早报 更新日期: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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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花31万元买来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后,却从邻居处惊闻,3年前,一起凶杀案就发生在自己新买的房子里,而杀人凶手正是卖房方唐先生的儿子!近日,李先生以唐先生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唐先生退还自己的31万元购房款。
31万元买套“凶宅”
惊闻:新买的房子是“凶宅”
今年9月,李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金牛区为民路的二手房,卖房者唐先生标价为31万元。9月19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个月后,房屋交易顺利完成。
谁知,就在购买到房屋的第二天,李先生刚刚走进屋门时,就听到隔壁的邻居在身后莫名其妙地问了一句:“这房子你也敢买?真够胆大的!”追问之下,邻居才道出了原委。原来,3年前,一名10岁的小女孩就在这套房子里被人凶残地杀死,而杀害小女孩的人正是卖房方唐先生的儿子。那时,小伙子刚满20岁,案发后,被法院处以了极刑。
买房方:
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惊闻此事,李先生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求证,证实凶杀案确曾在他新买的房屋内发生过。此后,李先生多次找到中介和唐先生要求退房,均被予以了回绝,李只好将对方告上法庭。
李先生说,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唐先生根本没有提及所卖的房屋曾发生过如此恶劣的一件凶杀案,自己对暴力事件本来就十分抗拒,在惊悉房里曾发生过这种事后,更是无法接受。
李先生认为,唐先生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的真实情况,诱使自己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了欺诈,且唐先生所出售的房屋因曾发生过凶杀案,使得房屋的实际价值已经极大降低了。因此,唐先生的欺诈行为严重地损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精神利益,而两人签订的不平等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卖房方:
卖房子不是卖历史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唐先生。对于李先生的诉讼,唐先生表示不能理解:“我卖的是房子,并不是房子的历史!谁家没有生老病死、旦夕祸福?如果因为曾经死过人,就要求退房,那中国的老房子是不是都不能住人了?”
唐先生说,尽管儿子做了错事,但法律已对他做出了应有的惩罚,而且事情已经过了3年了,李先生在已经付了钱买了房子,且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却还要旧事重提揭人伤疤,并以此为借口要求退房,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事。
■律师说法
“凶宅”说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认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李先生与唐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具备法定的违法情节,而且事后,唐先生的房屋也已经过户到李先生的名下,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至于李先生所提出的退房理由:房屋里曾发生过凶杀案,是“凶宅”,让他心里不舒服。这些,仅是迷信的民风民俗,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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