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艳照”小心侵犯别人隐私权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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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ofplay.com 来源: 成都商报 更新日期:20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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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艳照门”事件让人更加关注草案隐私权条款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二稿正式出炉,并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分为总则、过错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6章,共181条。草案详细规定了24大类100多小类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员、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王竹介绍,2007年5月30日,草案第一稿已公开征求意见,日前公布了第二稿。待草案修改完善后,他们将把草案报送立法机关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据了解,侵权责任法出台时间暂时未定。王竹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后,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中上传艳照的网友将被判侵犯隐私权。
法律层面首次明确隐私权
草案从法律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草案规定,“采取披露、宣扬、窥视、窃听、偷拍、骚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侵害生活安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解读:近日,“艳照门”事件让公众更加重视隐私权。王竹说:“普通公民隐私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公众人物涉及公共利益,他们的隐私保护要受到一定限制。”
上传“艳照”构成侵权
草案同时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等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以及涉及相关人格利益的隐私,不构成侵权。超过必要范围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王竹解释,公众人物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物,比如歌星、影星、政府官员、著名学者等,他们的一些行为事关公共利益,一些隐私可以被公开。各类公众人物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有所不同,他们的隐私保护范围自然也不同。
“具体哪些隐私可以披露,还要通过个案认定。”王竹说,关于个人性生活的具体细节、个人非常隐蔽的身体缺陷等信息被称作“隐私”,都不能公开。而与职务相关的隐私,比如官员行贿、受贿等因为具有违法性,则可以披露。至于介于两者之间的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能披露,要通过个案认定。如果公开信息,则比较对公共利益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对个人的伤害之间哪个更大,以此决定是否可以披露该隐私。
“不过凡事都有一个度,如果披露公众人物隐私超过一定范围仍然构成侵权。”王竹说,草案规定,超过必要范围的也会承担侵权责任。此次“艳照门”事件中,部分照片已完全暴露了当事人身体隐蔽部位和性生活细节,上传、散播这些照片显然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侵犯了隐私权。本报记者 李凌鹏
免费搭人出车祸
车主要赔偿
草案中还有一些规定和我们息息相关,如果获得通过将影响我们今后的生活。
不签字 医院治不治
此前,丈夫不签字而妻子未能手术、最后死亡的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与讨论。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拒绝诊断、治疗危急患者。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草案同时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丈夫不签字是否是妻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将成为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性骚扰 如何进行惩罚
之前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禁止性骚扰,但没有相应惩罚规定。草案对此进行弥补,规定性骚扰受害者的索赔权。“对他人进行性骚扰,以及违背他人意志,侵害他人性利益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未成年人的性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校内受伤 该谁担责
日前,成都市中小学为学生全面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此举被法律界人士认为会大大分散未来学校将承担的法律风险。草案规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人在校内制造事件,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此外,由于管理疏忽,未成年学生伤害他人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替代责任。
顺风车事故 车主赔不赔
草案还对非常普遍的搭便车现象作了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支付部分费用而搭车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车人搭车,或者明确对搭车人予以拒绝的,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遇到赖皮官司 应该如何办
针对困扰司法界的恶意诉讼问题,草案规定,“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还对滥用诉权作出规定,“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利用正当诉权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恶意追求非法诉讼目的,致使其受到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 参考实际损失
此外,草案还大幅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草案,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价款的2倍提高到实际损失的2倍。在食品、日用品等很多消费案例中,消费者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往往比商品价款高得多。
同时,草案规定“死亡抚慰金的数额,应当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和当年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最低不得少于5年。”死亡赔偿金数额也由之前的最高不超过20年,提高到了30年。
本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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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的保护法
专家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最后一个有待出台的法律,它将和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合并编纂成我国的“民法典”。它的出台将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框架由此基本构建起来。它是一部公民权利的保护法,没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将成为空谈。侵权责任法是保障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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